工作条例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的分支机构,遵循中设协章程,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由勘察设计行业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项目管理专家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为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促进我国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第四条 分会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动态,了解行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反映企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标准规范编制、法律法规等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组织收集、宣传、推广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新理论、新方法、新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编制勘察设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等标准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工程项目经理能力等评价体系。
5、适应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需要,推动国际化工程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6、接受中设协委托,开展行业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经典项目征集、评选和交流活动,推动企业项目管理品牌建设。
7、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营业额排名活动,推动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市场。
8、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9、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
10、编辑出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总承包》期刊、办好《中国工程项目管理联合网》(网址:www.china-epc.com)和微信公众号,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11、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设协委托的事项和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承认本条例并符合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为分会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
2、已成立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机构;
3、已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
4、申请入会的行业和地方勘察设计协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曾取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证书,或美国项目管理协会颁发的PMP证书、国际项目管理协会颁发的IPMP证书;
2、在会员单位长期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3、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本单位同意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自愿申请入会,填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单位入会申请表》(见附件2-1)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个人入会申请表》(见附件2-2);
2、秘书处初审,会长批准,报中设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3、经中设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同时具备中设协和本分会会员资格,并发放中设协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中设协和分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分享项目管理经验;
3、优先获得本分会的期刊、信息和服务;
4、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和规定;
2、维护分会的社会信誉及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年营业额排名活动、国际论坛、经典项目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4、按中设协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反映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等;
6、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分会内部技术资料、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分会秘书处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2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2、讨论和确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4、选举或罢免分会理事;
5、决定分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或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决定设立分会工作部门或机构;
4、向会员大会报告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5、审定吸纳新会员、调整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员除名;
6、审议分会内部工作制度;
7、决定分会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本届会员仍愿成为新一届会员的,需填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单位入会确认表》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个人入会确认表》进行登记确认。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提前报请中设协批准,一般延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经到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不履行义务或连续2年不参加理事会的,不再具有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分会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总职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办事公道,热心为行业服务;
3、在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方面具有行业管理或企业管理经验。
4、现任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人;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
1、由现任会长牵头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经与中设协研究同意后,提名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2、提名人选应填写《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表》(见附件2-3),并征得中设协同意,由理事会按等额选举法选举产生;
3、选举结果报送中设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届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同意、理事会通过,年龄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指导和监督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5、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初步人选。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其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年营业额在本行业位居前列,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和引领作用;
2、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标准规范编制,及相关政策法规专题研究;
3、能够为分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资源支持。
第二十六条 会长工作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研究新一年度工作任务、审议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分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会长批准任命,报中设协备案;
4、决定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会长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届期内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能继续履职的,按以下程序调整:
1、副会长、秘书长需要调整的,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调整原因,推荐新的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填报《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理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4)。经会长提名、会长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中设协同意后调整,调整结果报送中设协备案。
2、理事需要调整的,其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调整原因,推荐新的理事人选,填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理事变更登记表》,经会长批准后调整。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并报送中设协备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1、代表中设协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2、中设协和有关部门委托课题研究拨付的经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4、接受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
1、按中设协有关规定实施财务和资产管理,并接受其监督;
2、分会依托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提供的资金和资产按依托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费用于本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对有关部门专项拨款或企业专项资助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方案应经中设协审核,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设协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修订稿经中设协审核同意,于2021年 6月23日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